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温富美 特別代理人 鄭意頻 原告 吳明因
高祥發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勃橖 律師被告鈺鈴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告翰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温富美、吳明因、高祥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4,158元、420,875元、443,282元,依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4,630元、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