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承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育承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54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