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奕桐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640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285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原為告訴人乙○○之配偶(雙方業於民國101年7月5日離婚),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100年6月20日起至101年4月21日止,接續在新北市新莊區、泰山區之汽車旅館等處,與 鄭怡鳳 (所涉相姦罪嫌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多次性交行為。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