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
相對人維嘉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七樓之十三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三三三之二號五樓相對人甲○○住台
戊○○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維嘉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捌萬捌仟零柒拾柒元│││├─────────┼────────────┼─────┤││送達郵費│叁佰陸拾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壹仟肆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玖萬零伍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