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382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嘉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蓋章(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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