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嘉宏 被告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宙芳 被告 李政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8,552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4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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