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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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廖瑞雯 被告 劉昌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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