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13號聲請人 張尚禮 代理人 張主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12年度除字第8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224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612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6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8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7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1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900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4010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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