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找補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 欣偉傑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廷銘 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1萬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