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99號聲請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代理人 趙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111年11月5日120,371元HC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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