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09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蘇明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明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7年7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⒈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33,988元(約定條款第6條)。⒉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
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716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⒊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⒋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0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明泉│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3988││月20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