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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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7號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2月9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