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73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送達代收人 劉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彬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7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