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80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 如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