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小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 馬小字 第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小字第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9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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