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54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蔡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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