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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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莊進順 (即財團法人私立萬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私立萬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私立萬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萬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清算人,前經本院准予展延本件清算至民國107年6月28日止。查因財團法人私立萬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現有之主要財產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正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拍賣程序,以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前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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