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