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蘇慶瑞
陳鎮義 林美援 陳明崇 陳枝順 蔡上枝 吳哲郎 許碧縀 張木章 張萬居 張世男 楊永春 陳正義 鄭明雄 張桓賓 吳黃月笑 張聰彬 許子瑜 被告 陳銀線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參照廢止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關於地役權價額計算標準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且未定期限時,應可參照地役權權利價值不明之情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以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未定期限者並以7年計算其價值(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並以7年計算其價值,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279萬6,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表:
┌─────┬──────────┬─────┬─────┬─────┬──────┐│所有權人│土地地號│申報地價│面積│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均在屏東縣OO鄉)│(元/㎡)│(㎡)│應有部分│(元)│├─────┼──────────┼─────┼─────┼─────┼──────┤│蘇慶瑞│OO段938地號土地│128│2,279│全部│81,679││├──────────┼─────┼─────┼─────┼──────┤││OO段939地號土地│128│3,637│全部│130,350││├──────────┼─────┼─────┼─────┼──────┤││OO段988地號土地│128│1,518.92│全部│54,438│├─────┼──────────┼─────┼─────┼─────┼──────○○○鎮○○○○段○○○○號土地│128│5,466.56│全部│195,922│├─────┼──────────┼─────┼─────┼─────┼──────┤│林美援│OO段166地號土地│128│190│全部│6,810││├──────────┼─────┼─────┼─────┼──────┤││OO段167地號土地│128│1,611.42│全部│57,753││├──────────┼─────┼─────┼─────┼──────┤││OO段168地號土地│128│3,537.86│全部│126,797││├──────────┼─────┼─────┼─────┼──────┤││OO段169地號土地│128│2,914.09│全部│104,441││├──────────┼─────┼─────┼─────┼──────┤││OO段172地號土地│128│2,299.03│全部│82,397│├─────┼──────────┼─────┼─────┼─────┼──────┤│陳明崇│OO段171地號土地│128│3,207.26│全部│114,948│├─────┼──────────┼─────┼─────┼─────┼──────┤│陳枝順│OO段173地號土地│128│5,348.32│全部│191,684│├─────┼──────────┼─────┼─────┼─────┼──────┤│蔡上枝│OO段187地號土地│128│120.24│全部│4,309│├─────┼──────────┼─────┼─────┼─────┼──────┤│吳哲郎│OO段191地號土地│128│2,184.04│全部│78,276│├─────┼──────────┼─────┼─────┼─────┼──────┤│許碧縀│OO段196地號土地│128│5,701.17│全部│204,330│├─────┼──────────┼─────┼─────┼─────┼──────┤│張木章│OO段814-1地號土地│128│2,910.04│全部│104,296│├─────┼──────────┼─────┼─────┼─────┼──────┤│張萬居│OO段814-2地號土地│128│2,910.04│全部│104,296│├─────┼──────────┼─────┼─────┼─────┼──────┤│張世男│OO段814-3地號土地│128│1,566.04│全部│56,127│├─────┼──────────┼─────┼─────┼─────┼──────┤│楊永春│OO段947地號土地│128│4,073.73│全部│146,002│├─────┼──────────┼─────┼─────┼─────┼──────┤│陳正義│OO段949地號土地│128│8,916.56│891656分之│253,266││││││706656│││├──────────┼─────┼─────┼─────┼──────┤││OO段985-2地號土地│128│314.53│全部│11,273│├─────┼──────────┼─────┼─────┼─────┼──────┤│鄭明雄│OO段958地號土地│128│3,288.31│全部│117,853│├─────┼──────────┼─────┼─────┼─────┼──────┤│ 張恒賓 │OO段960地號土地│128│6,562.19│全部│235,189│├─────┼──────────┼─────┼─────┼─────┼──────┤│吳黃月笑│OO段961-1地號土地│128│5,833.01│全部│209,055│├─────┼──────────┼─────┼─────┼─────┼──────┤│張聰彬│OO段961地號土地│128│2,216│全部│79,421│├─────┼──────────┼─────┼─────┼─────┼──────┤│許子瑜│OO段178地號土地│128│1,278.96│全部│45,838│├─────┴──────────┴─────┴─────┴─────┼──────┤│合計│2,79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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