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陳伯華 被告 鄧素煙
陳本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揭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8,400元【計算式:(依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分割之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5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1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7,100元+101建號房屋課稅現值102,1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1,678,400元,再加計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12,5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