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改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曾有逃亡之事實,若未予羈押,顯難繼續審判,爰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3日予以羈押在案。今本案業已審理完畢並於96年10月5日判決,經本院審酌本件嗣後各相關情事,認在被告限制住居之情況下,應無影響本案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准被告停止羈押,改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