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當初得知遭通緝後,是自行到警局報到,豈知會因此遭收押,家中妻子身體狀況惡化,需其負擔家中經濟,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檢察官偵查中,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為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然業本院於96年12月28日本案審理後,認已無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必要,當庭諭知聲請人於提出新台幣5000元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路○○○號5樓之21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並已於同日由具保人 李慧昀 具保後,將之釋放出所,是聲請人既已停止羈押,其先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