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5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聲請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一)本件若非法定代理,請補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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