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賀連電機實業行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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