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22號、96年度毒偵字第5838號、97年度毒偵字第658號、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鑑餘淨重零點貳肆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三八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八號、第一六五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二包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二包(合計驗餘淨重0‧二四五0公克),經鑑定結果確皆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九六000八六一五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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