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1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 朱育宏 所簽發之票載金額新台幣260,000元,發票日為民國111年11月14日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所出具之本票,票面已記載付款地為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轄區,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

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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