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蕭隆城 即 蕭銘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1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6年3月7日清償,利息按本行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年息9.02%,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1月21日,目前尚欠本金1
34,44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
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