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49,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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