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49,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