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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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債權人 黃冠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羽涵 即汎辰髮型工作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次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2年8月18日、112年9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已向相對人通知聲請人已自昱鼎鑫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並補正鼎泰國際髮品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債務人 鄭宇涵 即汎辰髮型工作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上開通知分別於112年8月21日、112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聲請人除 陳明 雲林縣○○鄉○○街00號有一人疑似債務人,聲請調閱上址全戶戶籍謄本外,迄今未為任何補正。且聲請人所陳明之人與本件債務人鄭羽涵即汎辰髮型工作室,從姓名上形式觀察並不相同,難認兩者之同一性相符。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鄭羽涵之個人基本資料,本院轄區內有8位姓名相同之人,本院亦無從確認本件相對人究為何人,綜上足認聲請人顯未表明相對人至形式上得確認其同一性之程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