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毅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 律師
洪鐶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丁柏森 上訴人即被告 江旻璋 選任辯護人 林鈺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怡君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何盈盈 (原名 何佩儒 )選任辯護人 邱柏誠 律師
陳志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里安 選任辯護人 朱世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欣達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忠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新平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黃■〝■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沈俊宏 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 律師
王仁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