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毅選任辯護人黃君介律師被告江旻璋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 黃啓明 選任辯護人 邱敬瀚 律師
劉家榮 律師 陳婉瑜 律師被告 蕭渝霖 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 律師
王維毅 律師被告 沈俊宏 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 律師
王仁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編號二沈俊宏貸款案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明毅、江旻璋、黃啓明、蕭渝霖、沈俊宏等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然因編號二沈俊宏貸款案部分,向大眾銀行所提出之銷益有限公司401報表數份涉及變造或偽造,且司法實務見解認上述報表上均印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性質上屬準公文書,則被告黃啓明等人可能尚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共同行使變造或偽造公文書罪名,此部分為起訴書所漏未論及,為維護被告之權益及有再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就編號二沈俊宏貸款案部分再開辯論(其餘編號一、三至十三部分目前沒有再開辯論必要,仍於原定日期宣判),並定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周佑倫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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