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宗義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45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陳宗義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嫌,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經被告如數繳納該保證金後,已經獲釋,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7、58頁)。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9年1月10日下午2時30分
到庭行準備程序,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傳票之合法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9日雄檢榮昃109助132字第1090017815號函暨檢附該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查訪照片、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頁、第57至61頁、第63頁、第65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