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進選任辯護人吳俊銘律師
陳詩文律師被告 戴宜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李威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凌晨3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段往南方向,行經高鐵南路2段與領航北路1段與中豐北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行人戴宜庭沿桃園市○○區○○○路往西方向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亦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李威進竟疏未暫停讓未依號誌指示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之戴宜庭先行通過,致其車輛擦撞戴宜庭,戴宜庭、李威進因而人車倒地,致戴宜庭受有右股骨粗隆間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李威進則受有左側手肘挫傷併擦傷之傷害。李威進、戴宜庭於肇事後,留在肇事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 陳明 係肇事人,自首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案經戴宜庭、李威進互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李威進、戴宜庭均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李威進、戴宜庭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戴宜庭、李威進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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