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256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304巷2號(八德市戶政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現設籍於臺灣省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巷○號即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之所在地,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僅得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即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為送達,惟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