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刑期共5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308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4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