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佑龍
劉德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5年5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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