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上訴人 褚長盛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被上訴人 葉庭翰
莊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呂淑玲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