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21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街○○號及45號「雅韻進口飾品批發」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圖樣,各係瑞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義商 普魯 嘉里公司(下稱普魯嘉里公司)、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下稱卡地亞公司)、義商固喜 歡固喜公 司(下稱固喜歡公司)、 法商克麗 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麗絲汀迪奧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民國88年1月26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先後申請註冊,於附表1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如附表1所載),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附表1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詎甲○○明知韓國某不知名廠商所販售之項鍊、手機吊飾、鑰匙圈、胸針、手鍊、髮夾、戒指、耳環等商品,均未得如附表1所示之各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卻與各該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生產製造而使用附表1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屬同一商品,且擅自使用仿冒商標圖樣而相同於香奈兒公司、普魯嘉里公司、卡地亞公司、固喜歡公司、克麗絲汀迪奧公司如附表1所示之註冊商標,均屬仿冒品,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間某日向該韓國不知名廠商,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150元之價格,販入如附表1所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仿冒項鍊、手機吊飾、鑰匙圈、胸針、手鍊、髮夾、戒指、耳環等商品後,自92年2月間某日起,至93年9月24日止,僱請不知情之 林雪莉 及 潘玫珍 ,在其所經營而設於高雄市○○區○○街○○號及45號之「雅韻進口飾品批發」陳列擺設上開向韓國廠商購入之仿冒商品,並以20元及18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價差牟利,嗣於93年9月24日11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售出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帳單1批。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而附表
1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香奈兒公司、普魯嘉里公司、卡地亞公司、固喜歡公司、克麗絲汀迪奧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於附表1所示之專用期限內,就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10紙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4紙附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品,並非附表1所示各商標專用權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該仿冒商品之種類項目及所使用之圖樣,均與附表1所示之「專用商品」欄所示之商標專用商品相同,且使用相同於附表2所示之「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商標圖樣乙節,則據鑑定人即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馮基源 、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助理乙○○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聲明書、證明書、鑑定資格證明書、鑑定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查獲照片23幀以及如附表
2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上揭明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商標法於92年4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自公布日起6個月後即92年11月28日施行,原商標法第63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除條次變更為第82條外,條文文字內容,均未變更,法定本刑亦屬相同而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因本案被告連續販賣仿冒商品之最後1次犯行,已在商標法公布施行之後,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66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林雪莉及潘玫珍從事販賣仿冒商品,為間接正犯。被告自92年2月間起,至93年9月24日止,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1所示香奈兒公司、普魯嘉里公司、卡地亞公司、固喜歡公司、克麗絲汀迪奧公司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私利,僱請不知情之林雪莉及潘玫珍在其所經營之「雅韻進口飾品批發」陳列販賣,其行為已對附表1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販賣時間長達1年多,且本件扣案數量龐大,原不宜輕罰,惟念及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且被告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帳單1批,雖係被告所有,固據被告自承在卷,惟係供被告記錄銷售貨物所用,與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並無直接之關聯性,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商標圖樣│商標權人│專用期限│註冊號數│專用商品│├──┼────┼────┼────┼────┼──────────┤│1│如附圖1│瑞商香奈│82年10月│第628847│人造珠寶││││兒股份有│16日起至│號│││││限公司│97年3月│││││││31日│││├──┼────┼────┼────┼────┼──────────┤│2│如附圖2│瑞商香奈│72年1月│第209286│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兒股份有│16日起至│號│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限公司│97年3月││鍊、胸針、耳環、耳環│││││31日止││夾│├──┼────┼────┼────┼────┼──────────┤│3│如附圖3│瑞商香奈│79年8月│第505006│各種編織刺繡美術品、││││兒股份有│1日起至│號│花邊、掛軸、緞帶花、││││限公司│97年3月││裝飾亮片、領帶夾、髮│││││31日止││夾、袖扣等。│├──┼────┼────┼────┼────┼──────────┤│4│如附圖4│瑞商香奈│79年7月│第502812│鑰匙圈、鑰匙環、鑰匙││││兒股份有│16日起至│號│鍊圈、鑰匙鍊。││││限公司│99年10月│││││││15日止│││├──┼────┼────┼────┼────┼──────────┤│5│如附圖5│瑞商香奈│79年7月│第501391│編織刺繡美術品││││兒股份有│1日起至│號│││││限公司│95年10月│││││││31日止││││││││││├──┼────┼────┼────┼────┼──────────┤│6│如附圖6│義商普魯│69年9月│第144710│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嘉里公司│1日起至│號│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分│││││99年11月││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30日││之珠寶。│├──┼────┼────┼────┼────┼──────────┤│7│如附圖7│荷商卡地│77年10月│第428016│鑰匙圈││││亞國際公│16日起至│號│││││司│98年1月│││││││15日│││├──┼────┼────┼────┼────┼──────────┤│8│如附圖8│荷商卡地│68年8月│第123084│貴金屬、金鋼鑽、珠玉││││亞國際公│1日起至│號│、珊瑚、水晶、瑪瑙、││││司│98年10月││寶石、耳環、項鍊、手│││││31日││鍊、戒子、裝飾用別針│││││││、胸針。│├──┼────┼────┼────┼────┼──────────┤│9│如附圖9│義商固喜│70年2月│第152861│貴金屬、金鋼鑽、珠玉││││歡固喜公│16日起至│號│、珊瑚、水晶、瑪瑙、││││司│100年5││寶石。│││││月15日│││├──┼────┼────┼────┼────┼──────────┤│10│如附圖10│義商固喜│91年7月│第101922│貴金屬及其合金、珠寶││││歡固喜公│16日起至│3號│、寶石、計時器、計時││││司│101年12││儀、鐘錶及其組件、手│││││月15日││錶、懷錶、鬧鐘、桌上│││││││鐘、錶帶、貴金屬製水│││││││壺、手鐲、戒子、耳環│││││││、項鍊、有或無寶石之│││││││貴金屬製胸針。│├──┼────┼────┼────┼────┼──────────┤│11│如附圖11│法商克麗│83年9月│第664367│貴金屬、貴金屬之合金││││絲汀迪奧│16日起至│號│、珠寶、寶石。││││高巧股份│103年12││││││有限公司│月15日│││├──┼────┼────┼────┼────┼──────────┤│12│如附圖12│法商克麗│81年1月│第557602│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絲汀迪奧│16日起至│號│、珊瑚、水晶、瑪瑙、││││高巧股份│101年4││寶石、及其仿飾品、戒││││有限公司│月15日││子、耳環、項鍊、手環│││││││、胸針。│├──┼────┼────┼────┼────┼──────────┤│13│如附圖13│法商克麗│87年3月│第805982│貴金屬及其合金、鑽石││││絲汀迪奧│16日起至│號│、珍珠、碧玉、水晶、││││高巧股份│97年6月││瑪瑙、寶石、鐘、錶及││││有限公司│15日││其零組件、珠寶、錶鍊│││││││、紀念章、獎牌、計時│││││││儀、計時器及其外殼。│├──┼────┼────┼────┼────┼──────────┤│14│如附圖14│法商克麗│69年6月│第139515│鑰匙圈、金屬製皮包鎖││││絲汀迪奧│1日起至│號│、金屬製手提包鎖、鑰││││高巧股份│103年12││匙鍊。││││有限公司│月31日│││└──┴────┴────┴────┴────┴──────────┘附表2:扣案之仿冒商品┌──┬────────────┬─────┬──────────────┐│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圖樣│├──┼────────────┼─────┼──────────────┤│1│仿冒CHANEL項鍊│104條(扣│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押物品清單│樣││││誤載為96條│││││)││├──┼────────────┼─────┼──────────────┤│2│仿冒CHANEL手機吊飾│199個│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樣│├──┼────────────┼─────┼──────────────┤│3│仿冒CHANEL鑰匙圈│2個│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樣│├──┼────────────┼─────┼──────────────┤│4│仿冒CHANEL耳環│654只(扣│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押物品清單│樣││││誤載為658│││││只)││├──┼────────────┼─────┼──────────────┤│5│仿冒CHANEL胸針│10只│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樣│├──┼────────────┼─────┼──────────────┤│6│仿冒CHANEL手鍊│31條│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樣│├──┼────────────┼─────┼──────────────┤│7│仿冒CHANEL髮夾│15只│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樣│├──┼────────────┼─────┼──────────────┤│8│仿冒CHANEL戒指│11只│如附表1編號1至5所示商標圖│││││樣│├──┼────────────┼─────┼──────────────┤│9│仿冒BVLGARI項鍊│6條│如附表1編號6所示商標圖樣││││││├──┼────────────┼─────┼──────────────┤│10│仿冒BVLGARI耳環│4只│如附表1編號6所示商標圖樣││││││├──┼────────────┼─────┼──────────────┤│11│仿冒BVLGARI戒指│3只│如附表1編號6所示商標圖樣││││││├──┼────────────┼─────┼──────────────┤│12│仿冒CARTIER手機吊飾(扣│37個│如附表1編號7至8所示商標圖│││押物品清單誤載為鑰匙圈)││樣│├──┼────────────┼─────┼──────────────┤│13│仿冒GUCCI項鍊│13條│如附表1編號10所示商標圖樣││││││├──┼────────────┼─────┼──────────────┤│14│仿冒GUCCI耳環│20只│如附表1編號10所示商標圖樣││││││├──┼────────────┼─────┼──────────────┤│15│仿冒GUCCI戒指│3只│如附表1編號10所示商標圖樣││││││├──┼────────────┼─────┼──────────────┤│16│仿冒CD項鍊│57條(扣押│如附表1編號12至14所示商標圖││││物品清單誤│樣││││載為55條)││├──┼────────────┼─────┼──────────────┤│17│仿冒CD耳環│198只(扣│如附表1編號12至14所示商標圖││││押物品清單│樣││││誤載為202│││││只)││├──┼────────────┼─────┼──────────────┤│18│仿冒CD手鍊│25條(扣押│如附表1編號12至14所示商標圖││││物品清單誤│樣││││載為27條)││├──┼────────────┼─────┼──────────────┤│19│仿冒CD鑰匙圈│8個│如附表1編號12至14所示商標圖│││││樣│├──┼────────────┼─────┼──────────────┤│20│仿冒CD手機吊飾│70件│如附表1編號12至14所示商標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