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交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交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二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甲○○處拘役伍拾玖日,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各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