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物一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六一公克,淨重○‧三六公克,取樣○‧一五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二一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刑鑑字第三五四四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扣案白色結晶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呈無法分離狀態,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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