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十二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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