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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