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汪紹銘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陳連發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