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高嘉蔚 相對人 林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四分之三確定。是以,聲請人主張支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50元,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紙附卷足憑,當屬可採,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63元(3150×3/4≒2363),並應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