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葉芃榆 訴訟代理人 張庭 律師被告 王水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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