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于芷涵
詹詠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被告 陳名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即113年度原交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