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孟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行為,並有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火災現場錄影畫面擷圖、現場採證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佐,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見本院卷第29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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