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吳添發 被告 傅宏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58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李艷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