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予所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億城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63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