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予所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億城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63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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