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1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1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15日下午3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依據
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三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伍萬柒仟伍佰│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參拾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六五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伍萬柒仟伍佰│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參拾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六五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伍萬零伍佰玖│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拾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五二五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肆萬柒仟伍佰│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玖拾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五二五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伍萬貳仟玖佰│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陸拾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一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伍萬玖仟肆佰│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陸拾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一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陸萬零貳佰陸│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拾參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五一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陸萬零貳佰陸│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拾參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五一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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